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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http://www.fuzhou123.com  发布日期:2022-12-04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我国基本国情,江苏省修订了计划生育条例,很多人都想知道其中的内容,有喜网为大家精心收集了关于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新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晚育成历史

在“全面二孩”政策的推动下,各级省市针对相关政策也做出了一些修正,在这样的背景下,浙江省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了修正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二孩时代的全面到来。

细读新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删去第十七条

老法规的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按照旧规定,只要男士25岁、女士23岁时结婚算晚婚,女士24岁生娃算晚育。而新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去这一条,意味着在浙江晚婚晚育已成为历史。江苏助孕妈妈

二:将原有的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同时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批准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3、第二次结婚之前,一方生了俩娃,另一方没有孩子,你们婚后还能再生一个娃。

第三十条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新的条例使所有合法生育的夫妻收到了假期大礼包,以前晚育男方才有7天的护理假,现在只要合法生育丈夫都能够带薪休假15天,同时女方法定产假休满,增加奖励假期30天。这下你有更多的时间养好身体,在生育时丈夫也有更多的时间陪伴你左右了。

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可能大家看完这条想着以后只生一个还能拿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你别忘记这条的前提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现在国家提倡生育两个孩子,今后就算你只生一个,《独生子女光荣证》也拿不到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浙江省)

第三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者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第三十四条规定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三十九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

在之前拿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如果再生育了二孩,那么光荣证会被收回,享受的奖励优惠随之取消。

回顾以往《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历史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1993年12月15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2,1997年10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川省委员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2002年9月31日,四川省第九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

4。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5,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次会议第8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改;

6。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小修正。

引文

1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考日期2018-01-22]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更新纪录:

1、2002年9月3日,通过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商讨与协调,通过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2007年9月28日,经过浙江省十届常务第三十四次会议的决定,完成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一次修改;

3、2014年1月13日,第二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在常务会员会的决定再次完成,主要修改第十九条政策;

4、2016年1月14日,在全民二孩政策开放后,第三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计划通过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修改计划;。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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